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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甲诉称,2010年原告与被告王某某自由恋爱,于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何*乙。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4月,被告丢下孩子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无果,被告自此下落不明。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二、凉州区金塔乡右二坝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缺席,未作实体答辩。

本院依职权向金塔**村二组组长何**调查,证实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外出,至今不知其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金塔**村委会证明与本院调查证实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

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何*甲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何*乙。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自此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债务。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后双方虽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两年多时间,至今未归,背弃了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何*乙已随原告生活多年,且被告下落不明,故婚生子继续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何*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何*乙与原告何*甲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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