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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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