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滕**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展泳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