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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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