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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