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2月22日原告史*以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张某某与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滕**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