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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2月22日原告史*以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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