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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