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屈*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