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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6月10日登记结婚。1988年至1989年期间先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认识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大,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为了年幼的孩子考虑,同时也希望通过共同生活与被告建立起和谐的夫妻关系,但被告时常酗酒,酒后无故殴打我。2007年初,原告实在忍受不了被告的殴打,原告只好外出打工度日。一个多月后我才返回家居住。被告给原告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我,我们的矛盾才稍有缓和。但是,未出半月,被告再次殴打我,致使我们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于2009年8月因无法忍受被告的殴打,离家出走打工至今。2013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再没共同生活过。2014年5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只好撤诉。现原告认为,被告的所做作为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继续起诉法院,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其余均不属实。1、事实上我和原告虽然结婚25年之久,但原告有10多年的时间均在外生活,且原告在外期间,还骗取了我们的存款100000多元,2012年从我的卡取走4万元,原告陈述是因为我爱酒及酒后殴打她也不属实,事实上原告一直在外不回家,导致我姑娘不认我,原告如果回到张掖,我们夫妻感情还是很好的;2、原告将我们夫妻共同的一套楼房,以3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包括我的征地补偿款,共计500000元,都被原告骗走花掉了,我现在家破财失,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6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于1988年2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宋**,现已成家,于1989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宋**,现未成家,与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多种原因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

就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某县民政办公室和某县民政局便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2013)甘民初字第32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4)甘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证明原告前后2次起诉离婚,双方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

就上述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自结婚至今,双方已共同生活了28年,多年的夫妻生活中,双方齐心协力,同甘共苦,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履行家庭义务,抚养子女,双方的出发点和愿望就是要创造幸福生活,建立平等、和睦、稳固的夫妻感情以白头偕老。且原、被告均已到中年,更要在夫妻生活中相互扶持。庭审中,原、被告都对此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诉称主要原因是被告时常酗酒、殴打原告,造成夫妻关系不睦。但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开始,原告长期外出打工,致使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为此,被告一直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在庭审中,也明确表达了希望和原告一起努力生活的愿望。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双方均应该正视婚姻现实,相互理解,共同想办法解决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原告采取离家的方式,激化了家庭矛盾。原、被告对原告出售共同财产楼房的款项处分、对领取的拆迁补偿款的去向以及其他财产的争议,还有父女之间的关系问题,被告均不能采取冷静的态度,原告又以不在张掖生活、多次起诉离婚的方式来激化矛盾。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原告不能单纯追求个体的幸福而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婚姻又以感情为基础,被告不能只放大他人的缺点、缩小自己的错误,只要原、被告共同改正生活中已经发生的错误,担当起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双方的家庭生活会美好的。*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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