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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