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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