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