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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任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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