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任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鲁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甲与保*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