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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