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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路阳、被告胡*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6日长子胡**出生,2008年4月17日次子胡**出生。婚后由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没有责任心,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一直忍让,但被告多年来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不给原告给钱补贴家用,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胡*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述认识时间、登记时间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确实对原告及孩子关心不够,但被告愿意改变和弥补,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胡*甲于1995年相识,1996年10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胡*乙(1997年7月6日出生)、次子胡*丙(2008年4月17日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4月,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遂于2015年7月15日以u0026amp;amp;ldquo;夫妻感情确已破裂u0026amp;amp;rdquo;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状况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是夫妻之间情感依附与寄托之所在,需要双方的共同呵护。婚姻能否维系,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胡*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亦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应予珍惜。现虽因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当正确处理夫妻间的关系,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并多加交流与沟通,使夫妻间的感情融合和睦,为子女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现被告诚心悔过,原告应予珍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鲁某某诉请与被告胡*甲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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