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能公告送达,原告亦未在法庭宽限的期间内提供被告的下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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