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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