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