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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与保*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保*甲与被告保*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甲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保*乙及委托代理人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1月9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保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自结婚以后,由于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顾,且对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加之性格不和,无法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无法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原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诉结婚时间以及生子时间属实。双方自结婚后感情还可以,不是原告陈述的那样,原告2012年是外出打工,不是离家出走,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农历1996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8年11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7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保某丁。2012年6月7日,原告离家外出打工,2015年4月10日回家,2015年4月13日,被告继续回新**苏工厂上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自2012年6月7日外出打工期间,与被告及其婚生子等常用电话联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对牢固。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期间,原、被告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好,且已生育子女。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关心、互尽义务,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生产的不断改善和发展,创建美好、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大的矛盾,仅仅因双方之间不能够互相关心,缺乏一定的沟通,继而使双方之间产生隔阂。就双方婚姻现状而言,虽然双方因故暂时出现了一定隔阂,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作为人之夫的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及家庭的各方面应多加关心,多与原告进行沟通,要正视社会现实,婚姻现实,好好珍惜家庭生活。作为人之妻的原告,在家庭生活中的亦要多与被告进行沟通,更加体谅和关心被告,尽量不要采取独自外出务工的方式规避双方之间的矛盾。常言道,千里姻缘一线牵。既然原、被告因姻缘走到一起作了夫妻,就应该倍加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缘分。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都正视婚姻现实,真诚沟通,豁达谦让,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理由,多一些关爱,少一些责怪,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关心、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及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安心居家过日子,共同致力于家庭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生活、共同建立幸福家庭生活的。据此,本院从原、被告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保*甲要求与被告保*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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