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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