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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以“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我将于6个月后再次起诉”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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