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