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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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