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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