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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2015年2月魁某某已经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判决解除。现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魁某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秦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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