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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