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