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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