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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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