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甲与被告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甄*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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