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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与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甲与被告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甄*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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