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某某诉称,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家庭不管不顾,偶尔回家后常为家务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2015年2月23日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为了家庭生活我才外出打工,我对原告一直很关心。我认为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9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同年9月29日补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婚初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3日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致原、被告聚少离多,但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