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永登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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