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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某某诉称,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便常将离婚挂在嘴上,且被告对原告母亲不孝顺,偶有打骂的行为。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偶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也是双方的原因。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月12日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邢某甲。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如能正确对待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增强沟通和交流,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那么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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