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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诉称,二人系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更是独自生活。长时间与原告分居使得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至今未生育孩子。2015年1月19日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但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依然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已与被告无和好可能,于是,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并返还陪嫁物。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不实,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跟随原告去新疆打工两年,期间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也未生育孩子。此后,双方回到原籍,仍然分居生活。为此,2015年1月19日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了请求。于是,原告再次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一直分居生活,也未生育孩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夫妻关系依然未得到改善,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原告的陪嫁物:长虹牌35寸液晶电视一台、小天鹅单缸洗衣机一台、4床昙花被、2床缎被、两条毛毯归原告曹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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