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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由于婚姻基础一般,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被告还借故经常殴打原告,多次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还有,被告还与他人关系暧昧,不关心爱护原告,使夫妻感情再次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并没有外遇。被告还是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因为家里的新房已经盖起来了,日子现在好起来了,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月20日,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同年9月30日,原告再次起诉,被本院驳回诉请。此后,原告认为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再次状诉到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并生有一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夫妻感情逐渐失和。2014年1月20日原告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起诉。其间原、被告再未联系,各自打工生活,2016年1月14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足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张**一直随被告生活,离婚后由被告继续抚养利于孩子成长。同时,原告应承担抚养费,酌定每月200元为宜,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陪嫁物,应归其本人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白*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甲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白*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原告白*的个人财产陪嫁物澳柯玛牌电冰箱1台、TCL王牌彩色电视机1台、被子2条、皮箱1对,归其本人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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