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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在永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何*某,20XX年XX月XX日生育男孩何**。原、被告由于相识时间较短,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并且脾气暴躁,对家庭不管不问,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何*某、何**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由于工作原因和日常交际需要,有时候确实出去喝酒,也因此和原先发生过口舌之争,但这些不足以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原告所谓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说法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08年1月24日在永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甘永结字01080XXX号。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何*某,20XX年XX月XX日生育男孩何*甲,婚后原、被告随被告何*的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在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近年来,因被告何*交际频繁,经常外出喝酒,一定程度影响了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原、被告不积极沟通解决,而是采取冷战方式淡化问题,久而久之矛盾愈积愈深。2015年8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以上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信息在案凭证,以上证据已经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婚姻需要两个人共同的努力,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应当互相理解,互相照顾,一旦发生矛盾或出现问题,应当积极沟通解决,而非消极回避。本案中,原告柳某某认为被告何*不照顾家庭,和被告一起生活感觉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很大,故提出离婚,造成原告柳某某没有生活安全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何*遇到问题,采取冷战方式解决问题,造成双方感情隔阂,一定程度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考虑双方子女尚小,家中老人需要赡养,双方一旦离婚对家庭和小孩都会造成重创。综上,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今后只要双方真诚的沟通交流,多倾听对方的想法,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原告柳某某要求与被告何*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柳某某提出与被告何*离婚,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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