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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2002年农历1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12月12日在五营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18日生一女,取名王*;2007年4月5日生一子,取名王*;2009年5月1日生小女,取名王**。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在平淡中走过十余年的婚姻,生活较为稳定。2013年8月,被告在家干活时不慎受伤,原告当时外地务工无法照顾,被告以此为由产生怨气,伤愈后弃下三个子女去浙江务工,年底回家后稍作逗又不辞而别。2015年5月,被告回家自称外面找到u0026ldquo;相好u0026rdquo;,提出与原告离婚,原告当时考虑到子女未同意被告要求。时至今日,被告既然无视家庭婚姻的存在,原告已心灰意冷,没有必要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故起诉离婚,要求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郝某某辩称,原告婚后游手好闲,遇事专断,被告深感痛心,亦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并要求一个抚养子女。

通过以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及陈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事项:

1、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2、保证书1份和照片2张,证明被告背叛夫妻感情而出轨的事实。

(二)被告除陈述外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结婚证两本无异议;证据2中保证书一份承认由本人书写,但系原告逼迫所为;照片两张系被告网友,不能证明被告有出轨行为。

本院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结婚证两本,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合法真实,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对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保证书一份和照片两张,证明被告与网友QQ聊天的事实,该行为系当今网络时代人与人交流的一种方式,普遍为不同人群所接受,原告以此认定被告有感情出轨行为,理由不足,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基于以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及陈述、举证、质证的过程和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2002年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12月12日在五营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2月18日生一女,取名王*;2007年4月5日生一子,取名王*;2009年5月1日生小女,取名王**。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3月20日,原告外出去江西务工,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使感情不和,原告为此起诉离婚,被告除对子女抚养存在争议外,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具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双方婚后生有三个子女,被告主张抚养其中一个子女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王*、王*由原告王某某抚养;王**由被告郝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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