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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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