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5日在本院甘沟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候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缺席审理闭庭后,原告郭某某认为法庭审理不公正,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捺印,并索取其提交法庭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