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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