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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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