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某某l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王*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