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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