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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