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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某某l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婚前带有一男孩王*甲,2001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于2001年6月23日在会宁县老君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2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乙,由于被告一直嫌弃原告婚前带有一男孩,长期歧视王*甲且不给付学费,导致王*甲辍学,并且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王*甲由原告抚养,王*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办理结婚登记及生育孩子的事实属实。双方自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及被告父母至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另原告所诉被告嫌弃其婚前带有一男孩,且实施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闹,但为了共同抚养教育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婚前于2000年1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甲,2001年6月23日与被告王*某在会宁县老君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1年12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因为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婚姻状况。经质证被告对此没有异议。被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质证原告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标,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以互相忠实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离婚的实质要件。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对牢固,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进行殴打并实施家庭暴力,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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