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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黄*甲,现年四周岁。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在孩子出生4个月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渐渐变化,日益冷漠。后来离家出外3年多。2015年2月,原告多方联系后在新疆找到被告,应被告的要求原告辞去工作,但在原告准备去新疆时,被告又将其前妻带去新疆共同生活。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的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现依法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起诉时提供了被告黄某某的住址为景泰县漫水滩乡漫水滩村4组。本院在送达时依据该地址无法向被告黄某某送达。现无法确定被告黄某某的详细送达地址,故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

原告罗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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