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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