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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祁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是近几年来,双方在生活中难以沟通,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马**、马*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辩称,婚生孩子马*甲与马*乙一直都由被告抚养,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争取挽回与原告的婚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22日,双方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日,原告生长子马*甲;2012年4月10日,原告生次子马*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5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2015年10月,原告回到家中,与被告一起看望孩子。另查明,原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有祁统国借款2000元,贾**借款10000元。

原告祁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

被告马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经质证,认证如下:原告祁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无异议,且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马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扎实,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最近两年,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睦团结,原、被告应该在互敬、互爱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家庭矛盾,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祁某某提出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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