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于2010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8日生育长女李*甲,于2013年12月19日生育次女李*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生育长女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与被告及其父母经常吵架。生育次女后,又因生育女孩且生育孩子花费较大,遭到被告及其父母的歧视,多次侮辱、诽谤。2015年10月28日被告父母将原告打骂后赶出家门,被告不但对此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而且也随其父母一样辱骂、诽谤原告及原告家人。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之间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公婆之间发生的矛盾,而被告未能很好的化解原告与公婆之间的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18日生育长女李*甲,于2013年12月19日生育次女李*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家庭和睦。受传统观念束缚,原告因生育了俩个女孩,与被告的父母一直不能和谐相处。导致原告同被告的母亲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因被告不能正确化解原告与公婆之间的矛盾,善待自己而提出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法庭陈述认可及景泰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等证据相互印证,据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家庭和睦。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因家人受传统观念束缚,对原告生育了俩个女孩心有芥蒂,原告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善待,为此原告与被告的父母一直不能和谐相处。在原告同被告的母亲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不能及时正确化解婆媳之间的矛盾,体察原告的苦衷并善待原告导致原告提出离婚。现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能很好化解原告与公婆之间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人民币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