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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因结婚证丢失,于2013年12月4日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男孩杨*、女孩杨*。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原告曾于2009年、2013年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被告仍无法改掉爱唠叨的恶习,原告无法忍受,故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及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但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今年11月份,被告因父母家的琐事及孩子的教育等问题与原告意见不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正常现象,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况且两个孩子幼小,需要父母共同抚养照顾,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因结婚证丢失,2013年12月4日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于2003年5月15日生育男孩杨*;2013年9月28日生育女孩杨*。自2009年以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原告曾于2009年、2013年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2015年1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5年11月19日第三次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并在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唠叨原告,引起原告不满。对于被告的不当行为,本院予以批评教育,考虑到两个孩子年龄幼小,需要原、被告双方悉心照顾,原、被告离婚势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孩子的有利成长,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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