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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草率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2年10月9日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10月16日生育女孩张**。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情怪异脾气粗暴,为此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骂。2015年8月因原告到娘家村上打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伙同其家人不但殴打原告,而且殴打原告母亲,致使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夫妻关系恶化并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至今且已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争吵打骂,不仅有被告的原因,原告及其家人也有原因,致使双方矛盾加深,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在家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10月9日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13年10月16日生育女孩张**。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骂,2015年8月因原告去娘家村上打工一事,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到原告娘家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致使双方关系恶化,原、被告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陪嫁物品有一台电视机、一台DVD、四床被子、两条毛毯及三条褥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争吵打骂,未能建立起牢固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依法予以准许;庭审中原、被告均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抚养费都要求自理,且各自陈述抚养孩子的理由,考虑到孩子刚满2周岁,自生育后大都随其母亲黄某某共同生活,已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惯,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原告抚养照料,由原告抚养孩子较为有利,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陪嫁物品等个人财产,原告表示自愿留与被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张*甲随原告黄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自理;被告张*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黄某某应予以配合与协助。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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