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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寇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在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4月儿子寇*甲出生。2008年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又于2011年1月24日在水泉镇政府登记复婚。2012年6月生育女儿寇*乙。由于二人性格不和,导致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复婚后在经济上实行AA制,而且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寇*乙由被告抚养,寇*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困难补助。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复婚后这几年我就没有打过他,而且现在孩子还很小,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政府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应理智协商处理,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李**提出离婚,但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寇某某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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