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杨*与王某某l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