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以孩子需要父母双方呵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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