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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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