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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