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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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