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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