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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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